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 被告:刘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 被告:谢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甄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