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         被告:刘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         被告:谢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甄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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