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羁押。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Z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超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超于2020年7、8月间,在本市西城区等地,隐瞒其经济状况,以低价为诱饵,以能够将他人车辆指标长期出租给被害人、需要一次性支付租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孟某人民币共43 800元。被告人马超于2020年9月8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超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马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超退赔人民币四万三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孟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