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万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被执行人刘胜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万刚与被执行人刘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给付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胜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万刚发现被执行人刘胜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本院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胜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胜利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刘胜利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经查询被执行人刘胜利银行卡账户内有存款存款39159.08元,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万刚;经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陕K3Y821号森林人、陕K60200号北京牌小轿车各一辆,申请执行人称其该车辆已年久老化,暂不申请处置。
3、本院到被执行人刘胜利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4、经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刘胜利名下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西沙林业系统住宅小区6号楼三层1单元301号房屋一套(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50326号),对上述房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5、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胜利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6、本院将被执行人刘胜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胜利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万刚释明被执行人刘胜利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