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栾晓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栾晓芳因与被上诉人杜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20)黑8109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上诉人栾晓芳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栾晓芳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20)黑8109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栾晓芳的诉讼请求;2.由杜菲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一审适用一般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杜菲为栾晓芳眼部注射祛皱针的行为应认定属于医疗美容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杜菲不具备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资质资格,使用来源不明非法药品,属于非法从事医疗行为的违法行为。二、一审认定栾晓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是由于未能查清本案事实。杜菲不能提供诊疗记录和非法药品才是退回本案鉴定委托的正当理由,杜菲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三、本案即使不经过司法鉴定,亦可以推定杜菲的非法行医行为与栾晓芳受到眼外肌麻痹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杜菲给栾晓芳眼部注射祛皱针的行为与栾晓芳受到眼外肌麻痹损害后果应推定有直接因果关系,杜菲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杜菲未予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栾晓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杜菲返还美容费500.00元;2.杜菲赔偿栾晓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0,000.00元;3.诉讼费用由杜菲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杜菲曾经开设美容院,由此与栾晓芳相识。2019年11月25日,栾晓芳通过微信与杜菲联系,确定由杜菲给栾晓芳打祛皱针,美容费为500.00元。11月26日,杜菲在家中给栾晓芳的双眼注射肉毒杆菌,栾晓芳支付费用500.00元。栾晓芳术后几天感觉眼睛不适与杜菲联系,杜菲让栾晓芳热敷、汗蒸。2019年12月24日,栾晓芳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肌麻痹,2020年1月2日至1月9日,栾晓芳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住院医疗费3,716.57元。
栾晓芳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杜菲实施的美容行为与栾晓芳遭受的眼外肌麻痹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20年10月16日,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份退案函,以栾晓芳伤情已恢复,无法判断因果关系,退回鉴定委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属于生活美容侵权案件,适用一般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分配。一般侵权行为归责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完全由受害人承担。本案中,杜菲没有经营资质,在家中给栾晓芳注射肉毒杆菌,存在违法行为,但其违法行为与栾晓芳所患眼外肌麻痹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判断,故栾晓芳需要承担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不利后果。栾晓芳要求杜菲返还美容费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栾晓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00元,由栾晓芳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前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鸭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杜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属于非法从事医疗行为,其因此被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因杜菲不具有相关医疗资质,其与栾晓芳之间的纠纷并不符合医疗纠纷的特征要求,故不能按照医疗损害纠纷确定责任,而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杜菲给栾晓芳眼部注射祛皱针的行为与栾晓芳受到眼外肌麻痹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栾晓芳在一审中已经申请司法鉴定,但由于栾晓芳伤情恢复,鉴定机构以无法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而退鉴,因此对于双方争议的注射祛皱针是否导致栾晓芳眼外肌麻痹的事实,不能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栾晓芳作为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栾晓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栾晓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