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代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云南王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系许代宝的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白玲,女,****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石屏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代宝与被告白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代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张维维,被告白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许代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至10月间原告按照约定对被告位于石屏县异龙镇邻里兴园的房屋等进行装修。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为11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7万元后,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2019年2月25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确认其共欠原告工程款4万元,并写下《欠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该4万元于两年内付清,每年支付2万元。现在约定还款期限已到,但被告仍旧以种种借口拖延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白玲辩称,本案装修的房屋面积120平方米加20平方米储藏室,工程价款11万元高得离谱。原告在装修的时候,双方协商装修方案,商定的装修款在7-8万元之间,装修时原告未经允许自行加装。住进房屋至今,已经出现很多质量问题,卫生间防水出现问题,还有柜子发生开裂,都有照片为证。 综合上述诉辩主张,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合同价款;涉案装修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许代宝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欠条》复印件1份,欲证明:被告欠原告装修尾款4万元。 2.《微信聊天截图》复印件1份,欲证明:白玲承认其尚欠许代宝4万元。 3.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欲证明:装饰装修工程无质量问题。 被告白玲质证认为,《欠条》是事实,签署《欠条》之前两次支付原告装修款,被告提出让原告开具收条,原告要被告签署《欠条》才开具收据。聊天记录是真实的。证人的证言不真实。 被告白玲对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了照片打印件,欲证明:原告装修的鞋柜、衣柜已经出现开裂;电源插孔离墙空隙很大,影响美观;地砖多处缝隙大;地脚线脱胶;主卧卫生间发生漏水,洗手盆生锈;灶台开裂两处;装防盗笼时将墙体弄坏。 原告许代宝质证认为,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交房至今两年多,被告不能以此作为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进行质证并发表了质证意见,本院综合全案证据评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白玲与许代宝之间存在口头装饰装修合同,白玲位于石屏县异龙镇邻里兴园的房屋交给许代宝进行装修。2018年7月至10月间,许代宝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施工。装修完成后,白玲与许代宝进行结算,结算得工程价款11万元,白玲支付了工程价款7万元。2019年2月25日白玲签署《欠条》交许代宝收执,《欠条》载明“总装修款项合计数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已支付柒万元整(¥:70000元整)”“尾款主人后期支付。(不超过两年)”,《欠条》的欠款人处签署有“白玲”名字。2020年1月13日,许代宝通过微信向白玲催要工程欠款,许代宝称“不要开玩笑了,年前付我2万,剩下的明年又付”,白玲回答“我说你克收下别家,我这里是真的没有,等我有了又给你。”2020年9月15日,许代宝通过微信向白玲催要工程欠款,许代宝称“美女,马上是中秋节了,你要准备点钱付我了”,白玲回答“老板没钱呀”“等我以后在给你了”。2021年2月24日,白玲与许代宝微信聊天,白玲称“你来瞧瞧这个装修,然后再让点”“你要是一点都不让我真的心里不舒服”,许代宝回答“要让你多少”,白玲称“么你自己过来看东西了,看了你自己就知道他们是怎么做的了,你也好跟你的那些装修人说”。白玲一直未向许代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4万元。灶台面板丝线性裂显,柜体与墙面相接处部分存在裂纹,柜体结构处部分存在裂纹,卫生间墙体瓷砖有一处浸水。 本院认为,原告许代宝与被告白玲之间存在口头装饰装修协议,被告白玲的房屋交给原告许代宝进行装修,“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承揽合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2019年2月25日被告白玲签署的《欠条》及2020年9月15日被告白玲微信称“老板没钱呀”“等我以后在给你了”的表达,是对装修价款及工程量的追认。被告白玲称只应按口头协定7-8万元之间来确定总价款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021年2月24日原被告微信聊天中,被告白玲称“你来瞧瞧这个装修,然后再让点”“你要是一点都不让我真的心里不舒服”“么你自己过来看东西了,看了你自己就知道他们是怎么做的了,你已好跟你的那些装修人说”,能与被告白玲提交的照片相互印证,被告白玲称涉案装修成果存在质量瑕疵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涉案装修成果存在的质量瑕疵,本院确定由被告白玲自己修理,并酌情减少原告许代宝的报酬。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白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许代宝支付装修价款35000元。 二、驳回原告许代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白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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