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
负责人: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威市芮阳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武威市凉州区肉源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告:田某,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刘某,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诉被告武威市芮阳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肉源产业协会、田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8)甘0602民初106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田某、刘某、武威市凉州区肉源产业协会不服提出上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甘06民终15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5月11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延期审理的书面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390元,减半收取6195元,由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