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本溪市亿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光华街(东大市场门市20号)。
法定代表人:蒲粉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邓振刚,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1735720.23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本溪融信支行,账号:07×××75;2、开户行:中国银行本溪本钢支行,账号31×××11),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1735720.23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本溪融信支行,账号:07×××75;2、开户行:中国银行本溪本钢支行,账号31×××11)。冻结期限为协助执行单位签收本裁定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