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执行人:钟某,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执行人:钟某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执行人:田某,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苗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申请被执行人钟某、钟某甲、田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0)湘3130民初1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钟某、钟某甲、田某、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钟某、钟某甲、田某、陈某某名下无财产。2021年2月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2月18日、2021年3月8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7月4日本院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钟某、钟某甲、田某、陈某某名下无财产,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再次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292000元,执行到位8500元,尚未执行到位2835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