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桑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泽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陵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本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陵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晋城市陵川县崇文镇井郊村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山西本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桑某诉被告李某1、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桑某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付保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桑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