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达吾列提奴力·达吾提哈孜,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勇,系伊宁市公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新源县阿勒马勒乡邮政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韩桥雷,该邮政所所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达吾列提奴力·达吾提哈孜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源邮政分公司)、第三人新源县阿勒马勒乡邮政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终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达吾列提奴力·达吾提哈孜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新源邮政分公司为其交纳在新源县原邮政局工作13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事实和理由:我根据新疆邮电所管理局劳字(86)268号文件规定,自1986年12月23日至1998年12月27日顶替父亲的指标在新源县阿勒马勒乡邮政所从事投递员、线路员工作,自1998年12月27日至2000年12月27日在新源县原邮政局购销公司从事架设电缆线工作,后新源县原邮政局将我新源县阿勒马勒乡邮政所的工作交他人代替,并让我回家等结果,后无任何消息。综上,我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达吾列提奴力·达吾提哈孜要求被申请人新源邮政分公司交纳其在新源县原邮政局工作13年的养老保险的诉求应否得到支持。经查,达吾列提奴力·达吾提哈孜虽然主张其是新源县原邮政局职工,但其提供的招工调查表等证据无法证实所诉的13年里其一直持续与新源县原邮政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新源县原邮政局经过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本案被申请人系适格主体,原判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综上,达吾列提奴力·达吾提哈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达吾列提奴力·达吾提哈孜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阿娜尔古丽·巴乔 审判员    徐文娟 审判员    沙合达提·沙依拉木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努尔加娜尔·阿斯别克 书记员    古丽孜依娜·杰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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