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九江爱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泽分公司,地址:彭泽县香堤湖畔小区9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91C9KXF。 负责人:施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段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彭泽县。 被告:高义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彭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九江爱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泽分公司与被告段群、高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九江爱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汤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