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路大众路口。
法定代表人:田雨。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平仲裁字(2019)第102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