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旦增,女,藏族,****年**月**日出生,西藏吉隆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吉隆县吉隆镇吉隆居委会。
被告:米玛次仁,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西藏吉隆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吉隆县公安局。
审理经过
原告旦增诉被告米玛次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旦增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旦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旦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旦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