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晏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告:晏兵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审理经过
原告晏江波与被告晏兵兵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晏江波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晏兵兵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晏江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晏江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原告晏江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