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光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原告诉讼代表人:罗绍汉、张云梅、曾春江、余昌昆,系马关县蘭庭苑小区业主。 被告:马关县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797207075C,住所地:马关县马白镇马中路上段路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兵,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灿、田娟,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杨光绿与被告马关县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杨光绿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光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光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杨光绿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世刚 审 判 员 陈 露 人民陪审员 徐 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