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叶志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叶志军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3刑初4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叶志军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被执行人叶志军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缴交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2021)粤1303执88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志军限期履行(2020)粤1303刑初47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交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以及不动产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叶志军户籍地基层组织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收到复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叶志军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