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怀宁县润晖塑料厂,住所地怀宁县金拱镇双河村沙子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22MA2RJ99A2A。
经营者:徐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胡久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方明,怀宁县公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怀宁县润晖塑料厂与被告胡久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怀宁县润晖塑料厂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怀宁县润晖塑料厂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怀宁县润晖塑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计2132元,由原告怀宁县润晖塑料厂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俊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