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依努尔·阿卜杜拉,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扎瓦镇乔坎吉勒尕村。 法定代表人:王绍春,该合作社理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阿依努尔·阿卜杜拉与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3222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返还阿依努尔·阿卜杜拉221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阿依努尔·阿卜杜拉与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4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2022年6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2175元,另2022年6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延迟付款利息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2执15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国兴 审判员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 审判员 迪力夏提·阿卜杜迪力拜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