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瑞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4、5、7栋2029。 法定代表人:何小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超,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瑞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原、被告共计签订了8份买卖合同:1、《安徽颍泉泉水湾湿地公园工程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材料采购合同》;2、《云南保山昌宁县右甸河一期灯具采购合同》;3、《云南昌宁县右甸河流域治理项目材料采购合同》;4、《阜阳市城南新区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材料采购合同》;5、《韩城市三湖水系连通(城市水系)及南湖改扩建景观提升工程材料采购合同》;6、《陕西省韩城市南湖工程材料采购合同》;7、《南召黄鸭河生态环境项目材料采购合同》;8、《贵州独山县政务中心景观项目材料采购合同》。上述合同尾部均有如下内容:本合同组成包括以下内容,后附合同条款及如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材料采购合同书、2、合同附件、3、材料采购合同条款。原告未提供上述合同的附件及材料采购合同条款。被告提供了《云南保山昌宁县右甸河一期灯具采购合同》、《云南昌宁县右甸河流域治理项目材料采购合同》、《韩城市三湖水系连通(城市水系)及南湖改扩建景观提升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南召黄鸭河生态环境项目材料采购合同》的附件及材料采购合同条款。其中材料采购合同条款约定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均约定材料采购合同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提供的材料采购合同条款均约定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虽然被告仅提供了部分合同的材料采购合同条款,但足以证明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加之原告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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