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鲍建花,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燕,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鲍建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马艳芬,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审理经过 原告鲍建花与被告鲍建军、马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鲍建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鲍建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鲍建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鲍建花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建红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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