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山百仓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樊旭洪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山百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旭洪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中民三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樊旭洪按份共有(50%)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128-1号1-2层,全部面积9540.42平方米房产,该房产共有权人刘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长 杨 珺 执行员 原宏斌 执行员 卢俊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才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