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王维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盐城市亭湖区,现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204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维一存款6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需再次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华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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