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仲艳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桦南县。 被告:黄志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被告:陈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仲艳秋诉被告黄志恒、陈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仲艳秋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仲艳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仲艳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仲艳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迎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