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进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刘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潘进霞与刘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进霞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708187元,未执行标的额3708187元,申请执行费39482元(未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进霞与被执行人刘东平于2021年9月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潘进霞于2021年9月7日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1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赛 书记员    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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