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执行人:伽师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某某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伽师县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伽师县某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双方达成2021年7月4日前给付742349.30元,在2021年9月26日前给付50万元,在2021年10月10日前给付20万,在2021年11月10日给付134354.30元。截至9月20日前执行到位742349.3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9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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