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奎屯丰德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92299388R,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海纳尔24-1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峰峰,男, ****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奎屯丰德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峰峰的财产已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由该院执行较为适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10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建 军

审 判 员 徐 雷

审 判 员 聂 真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濮 炎 勇

书 记 员 赵 艳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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