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唐码西南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太升北路58号江信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萧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曦,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骏飞诉被告四川唐码西南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码传媒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被告唐码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萧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王韵曦均到庭参加乐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骏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唐码传媒公司提供自2020年1月20日起的会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股东资产明细账、债权债务台帐、记账凭证及记账凭证对应的合同、发票、收据、收讫凭证、审批单、收付款流水、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账户开立清单、公司全部账户银行流水等)供马骏飞及指定的人员查阅、复制;2.本案诉讼费由唐码传媒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7日,马骏飞与四川西南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广告公司)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取得唐码传媒公司10.5%的股权,协议约定2020年1月20日为股权转让基准日。同日,马骏飞与唐码传媒公司、萧勇、四川程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鹭公司)签订了《关于股权协议的备忘录》,确定马骏飞持有唐码传媒10.5%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20年4月9日,唐码传媒公司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马骏飞于2020年12月1日向公司邮寄了书面的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的通知,唐码传媒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签收,但对马骏飞的要求置若罔闻。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唐码传媒公司辩称,第一,马骏飞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马骏飞在四川省巴蜀新形象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同时持有成都选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7.5%的股份,持有四川努力马克广告有限公司85%的股份,这三家公司主营业务均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与唐码传媒公司业务完全重合,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马骏飞查阅会计账簿可能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二,马骏飞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于法无据,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进有权查阅会计账簿,无权复制,同时马骏飞要求查阅范围于法无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仅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同时唐码传媒公司原股东与现股东于2020年5月22日才进行公司资料的交割,唐码传媒公司无法提供5月22日前的所有公司资料供马骏飞查询。综上,马骏飞的诉讼请求实属滥用股东权利,请求驳回马骏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举证情况和法庭审理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唐码传媒公司于2003年1月23日依法注册设立,注册资本42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萧勇,现股东为萧勇、程鹭公司、马骏飞,马骏飞持股10.5%。

2020年1月17日,马骏飞、西南广告公司以及唐码传媒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西南广告公司以45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唐码传媒公司10.5%的股权转让给马骏飞。同日,唐码传媒公司、萧勇、程鹭公司、马骏飞签署《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备忘录》,就唐码传媒公司股权重组、股东变更达成协议,约定萧勇持股比例51%,程鹭公司持股比例38.5%,马骏飞持股比例10.5%。

2020年4月1日,唐码传媒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意西南广告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马骏飞。2020年4月9日,唐码传媒公司就股权变动、章程修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20年12月1日,马骏飞向唐码传媒公司以邮寄方式发出《关于要求查阅四川唐码西南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会计账的通知》,2020年12月2日唐码传媒公司收到了该申请,但唐码传媒公司未向马骏飞提供相关资料。

审理中,唐码传媒公司还提交了以下证据:成都选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市智慧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信息、四川努力马克广告有限公司信息、四川省巴蜀新形象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判决书,拟证明马骏飞持有两家广告公司的股权,且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均涉及广告类,同时马骏飞系四川省巴蜀新形象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马骏飞查阅公司信息具有不正当性。马骏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达到唐码传媒公司的证明目的,且这三家公司与唐码传媒公司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现本院的争议焦点为:马骏飞要求查阅唐码传媒公司的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案中,唐码传媒公司抗辩马骏飞系成都选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市智慧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努力马克广告有限公司信息的股东,同时还是四川省巴蜀新形象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而上述三家公司与唐码传媒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高度重合性,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因此马骏飞的查阅具有不正当性。本院认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唐码传媒公司提交的证据应当达到高度的盖然性,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虽然马骏飞同时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同时任职四川省巴蜀新形象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但也不能由此推定该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一定与唐码传媒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亦不能推定马骏飞查阅公司财务信息就必然具有不正当性,故对于唐码传媒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之规定,马骏飞具有唐码传媒公司的股东身份,享有股东知情权。对于会计账簿,股东仅享有查阅权,且存在前置程序和正当目的的限制,本案中马骏飞具有唐码传媒公司股东身份,同时马骏飞于2020年12月1日向唐码传媒公司邮寄了查阅申请,唐码传媒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该申请书,故马骏飞已经履行了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同时在签订转让协议时,马骏飞与唐码传媒公司均确认2020年1月20日为股权转让基准日,故唐码传媒公司应当提供自2020年1月20日至今的会计账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因此不能随意超越法律规定扩大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因此马骏飞查阅的范围仅限会计账簿。

另外,基于平衡保护股东权利和公司正常经营的考虑,本院确定查阅、复制时间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不超过15个工作日,查阅地点在唐码传媒公司住所地。

综上所述,本院对马骏飞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四川唐码西南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2020年1月20日至今期间的会计账簿置于住所地,供马骏飞查阅,该材料在四川唐码西南户外传媒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9:00至17:00)查阅,查阅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二、驳回马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唐码西南户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润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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