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麒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涂鹤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赣0424民初48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涂鹤飞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2月28日,原告何麒峰、黄文强以被告涂鹤飞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麒峰、黄文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40元,由原告何麒峰、黄文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兰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