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高产(曾用名高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三师四十五团。

被执行人:王开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三师四十五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高产与被执行人王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5213元,尚有25213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镇   军

审 判 员 刘   娟   娟

代理审判员 黄   和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迪力夏提·吐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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