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贤铭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三光天社区双龙西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恒田隆一,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晋江明伟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三光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瑞彬,男,****年**月**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原住福建省晋江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泉州贤铭鞋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晋江明伟鞋服有限公司、张瑞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上诉人泉州贤铭鞋服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载明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被退回,该通知依法应视为已送达。泉州贤铭鞋服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泉州贤铭鞋服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碧宗 审 判 员 陈大银 审 判 员 陈志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叶勇 书 记 员 林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