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斌,吴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庞鹤,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3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广,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斌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铁路运输法院(2021)晋710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7980元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