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乐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乐斌与被执行人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自立案之日2021年7月21日起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锋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股票、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江锋除微量存款外,无其他财产。本院在另案执行中曾于2021年7月20日到被执行人江锋户籍地歙县对被执行人江锋的家庭情况和财产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在琳村89号被执行人江锋家中张贴了相关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江锋履行法律义务。2021年8月17日,本院到歙县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江锋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线下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江锋无车辆。2021年8月23日,本院到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江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线下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江锋无不动产。本案执行过程中,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江锋履行未果。因被执行人江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8月15日将被执行人江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江锋名下已查明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00元。2021年8月23日,本院通过微信与申请执行人吴乐斌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告知了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吴乐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韵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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