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金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泉市矿区育才路宏盛苑小区2号楼7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杨计元,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军,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宇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金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宇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阳泉市金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9日以与被告刘宇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阳泉市金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阳泉市金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