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 法定代表人张磊,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卫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彭国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彭国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彭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王月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卫华、彭国生、彭国彬、彭亮、王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9)豫1727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727执574号案件的执行。 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债权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兴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羊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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