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积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强,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黄树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积君与被告黄树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到申请人周积君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树权名下价值3187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周积君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桂B×××××(发动机号为XXXXXXX)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积君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保全(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黄树权名下价值3187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即申请人周积君名下车牌号为桂B×××××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发动机号XXXXXXX)。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39元,由申请人周积君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