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燕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红,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宁波新恒磁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81CKX3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1338282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建设大厦1-5、1-6、2-5、2-6、3-4、10-1、10-2、10-3、10-4室。
主要负责人:王佑旭。
审理经过 原告朱燕子与被告苏建兵、宁波新恒磁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朱燕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朱燕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余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