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曼竹,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开鲁县,住开鲁县。 被告:林国生,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开鲁县,住开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曼竹与被告林国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曼竹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国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曼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00元,由原告孙曼竹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志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殷雪静 书记员 韩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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