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曼竹,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开鲁县,住开鲁县。 被告:林国生,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开鲁县,住开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曼竹与被告林国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曼竹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国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曼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00元,由原告孙曼竹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志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殷雪静 书记员 韩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