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九盛大厦506-509、529-532室。 负责人:邓珊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么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凭,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冯炜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么久、原审被告冯炜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与乔么久达成和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乔么久共计102191元)为由,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 蓓 审判员 吴圣岩 审判员 肖芝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黎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