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洪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王海峰,男,36岁,汉族,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伟诉被告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洪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洪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