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金吨油漆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楠沙社区紫缘路**。
投资人:伍银。
被执行人:常德柒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甘露寺社区碑吉边路**
法定代表人:张一飞。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金吨油漆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常德柒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4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949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常德柒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常德市金吨油漆经营部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