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杰,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中央大街三联楼二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刘伟,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通江街铸源日用品商店 被执行人:姜春明,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三委五街*号 被执行人:吕天博,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山**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杰与姜春明、吕天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春明、吕天博与申请人刘杰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8)黑7512执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光远 审判员 陈延波 审判员 王春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门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