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开发区东风大街2259号。

法定代表人:胡汉杰,该公司懂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方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荣,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依据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3民初13280号《民事判决书》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6月2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3民初1328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涉执内容为:“一、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给付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11698.58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390元。”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尚欠的货款,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金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工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车辆、酒店住宿及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信息。

2021年6月,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措施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在本院存在多件,现因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相关的可以执行的财产,同时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1执8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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