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少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贵,廊坊市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调河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调河头村。
负责人:王建伟,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该村村委委员。
审理经过
原告黄少恒与被告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调河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黄少恒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少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少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黄少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