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内蒙古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 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大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镇大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柏祥,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民,内蒙古沐伦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大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大新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内蒙古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大新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东辉 人民陪审员  郭振祥 人民陪审员  吕东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宋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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