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琪,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岳阳楼区振振超市,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西路洁雅小宾馆一楼西侧。
经营者:彭小华。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振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振振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振振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