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沁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王曲乡杨村9号。 法定代表人:郭和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征,焦作市沁阳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鞍山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路1号4-101。 法定代表人:莫燕萍,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沁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沁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以该案涉嫌诈骗已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沁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沁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保全费800元,由原告河南沁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好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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