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文改(系原告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强,威海经济正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问鼎建筑装饰工程(威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Q2FX08X),住所地威海经济开发区上海路101号富城国际A座704室。
法定代表人:金永珍。
审理经过 原告张合伟与被告问鼎建筑装饰工程(威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合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郞文改、于洪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问鼎建筑装饰工程(威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2020年8月起,被告法定代表人金永珍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定购大理石,并由原告进行加工安装,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对账。第一笔定作款7000元已由金永珍通过微信支付,之后被告多次定货,但未再付款,截至2020年12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大理石定作款24937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问鼎建筑装饰工程(威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合伟大理石定作款2439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丽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