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堡县。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锐军,该行郭家沟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锋,该行郭家沟支行职工。
被申请人:李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薛海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李喜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成、薛海涛、李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成、薛海涛、李喜平所有的603801.54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李成、薛海涛、李喜平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李成、薛海涛、李喜平所有的603801.54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成、薛海涛、李喜平所有的603801.54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