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茶陵县邱锋竹木加工厂

经营者:邱锋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被告:尹金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审理经过

原告茶陵县邱锋竹木加工厂与被告尹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茶陵县邱锋竹木加工厂经营者邱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金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茶陵县邱锋竹木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壹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尹金平于2020年1月1日在原告处拉了12000元木方,当时付了2000元,余额说10天内付清,后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微信、电话及到被告当地进行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尹金平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并参与庭审质证,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当自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尹金平于2020年1月1日左右在原告茶陵县邱锋竹木加工厂购买了价值12000元的木方,并当场支付了2000元,剩余货款10000元承诺10日内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组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依据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现原告茶陵县邱锋竹木加工厂已依约履行完出卖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尹金平作为买受人应当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剩余货款10000元,已属违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尹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茶陵县邱锋竹木加工厂支付货款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尹金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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