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邓任协,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新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
文 号
新宁检一部刑诉[2021]Z123号
指控事实
2021年2月16日21时12分至22时24分许,被告人邓任协与“国伢者”相互纠集,窜至新宁县金石镇舜皇大道维也纳酒店旁的香姐便利店内,盗窃该店的烟、酒、槟榔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97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任协的近亲属退赔人民币24800元给被害人戴桂香,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邓任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审判人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任协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邓任协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邓任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任协的刑期自2021年3月9日起至 2022年9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谭 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李 小 香